5%以上股份的股东,于2021年11月5日至11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翔丰华股票154.47万股,减持比例为1.54%。你公司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1%,与你公司2021年8月18日通过翔丰华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,违反了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7〕9号,下同)第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。 根据《上市公司股东、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、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—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、股东、关联方、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》(证监会公告〔2013〕55号)第六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。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。 |